老人无法忍受妻子想拔下呼吸管
1月11日下午,黄奶奶和丈夫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
江西省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提醒患者家属停止抢救
“死就是死在我身边。”我们回家吧!”江西省南昌市新城区,86岁的徐某,在一声嘶哑而又力竭的哭声中,像变魔术一样,伸手拔出插在妻子喉咙里的呼吸管……
事故发生在2018年12月24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当时是江西省中寰医院重症监护室的探视时间。患者家属徐某突然“冲”进ICU病房,将妻子黄奶奶(化名)的呼吸管拔了出来,准备送她回家。黄奶奶刚住院三天。
黄的奶奶今年60多岁,患有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在获救后,她通过插入呼吸管维持生命,可能随时死亡。幸运的是,许某的拔管行为及时被医护人员当场发现。经过紧急治疗,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许某也被紧急送往安全控制中心。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严三忠表示,徐的行为既不符合道德规范,也不符合法律规范,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
老人忍受不了妻子的痛苦,生活水平低下,狠心拔下了呼吸管。
近日,一段关于“男性闯入重症监护室,拔出妻子的输氧管:他们觉得这种疾病没有治疗价值”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并迅速在网民中引发热议。
记者调查发现,该事件并非发生在互联网上的“1月5日”,而是发生在去年12月24日。
1月11日下午,在江西省中辽医院15楼医务室,记者看到患者黄奶奶时,徐正在用背部擦拭妻子。9天前,黄奶奶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现在她可以下床走路了。
我责怪自己被搞糊涂了。感谢值班医生和医院。”谈到半个多月前的“拔管”,徐表示遗憾。他没有停下手中的活,而是转过头来,不敢带着内疚的表情看着妻子。另一边,黄奶奶笑了,好像没有什么可责备的。
去年12月21日,黄apo因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气肿被送往医院。身体严重水肿,血芽、血栗,常年冠心病、神经衰弱。
江西省中辽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徐亚玲告诉记者,她和她的同事仍然害怕那天的“拔管”。
事发当天下午,正是医院重症监护室探视时间。徐某没有穿防护服和防护鞋,直接去ICU病房“冲”去。徐亚玲回忆说,徐某来到妻子的病床前,掀开被子,拔出气管插管,大声喊着要带她回家。
“他的动作太突然了,已经来不及阻止了。”徐亚玲说,黄奶奶靠插入呼吸管维持生命。徐的行为相当危险。“他一边拖着妻子的身体,一边和医务人员争吵。”
心电图监护仪等生命检测仪器的心率指数急剧上升,情况越来越严重。在关键时刻,医院保安将及时控制许某并报警。医护人员立即为黄奶奶治疗。在场的人都吓出了一身冷汗。
据了解,许某夫妇是当地五保户,常年生活在养老院,没有收入来源,只有一个智障女儿,没有直系亲属。黄阿波是江西省中寰医院的一名老年患者。多年来,她花了很多钱治疗这种疾病。这一次,她住进了ICU病房,几天之内就花了近3万元。这无疑是徐家的一笔巨款。
徐的侄子告诉记者,除了缺钱,徐还忍受不了妻子多年的病痛,觉得再治疗没有什么价值。
传统保守的徐某认为,与其死在医院,不如回家。此时,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法院在“拔管”事件中有最终判决支持诉讼。
碰巧也有类似的情况。
记者梳理发现,南昌并不是第一例拔管病例。近年来,中国一些城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人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利。”严三忠说,作为丈夫,最亲密的亲属应该尽最大努力陪伴生病的妻子走出痛苦,但徐的行为却恰恰相反。
“徐某的行为不仅受到传统道德的禁止,而且受到现代法律的明确禁止。”严三忠指出:
许某的行为被怀疑是故意杀人罪,但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并抢救是故意犯罪。因此,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许某的行为已被怀疑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主观上由于缺乏医疗价值,加上受害人的婚姻关系,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事实上,早在10年前,广东法院就判定“拔管”故意杀人罪成立。
2009年2月9日16时许,广东省深圳市公民温玉章的妻子、胡Jing在家中晕倒。胡静在治疗期间昏迷不醒,医院发出了危重病人通知书。一周后,闻玉章来北京,在胡Jing上拔下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器械。护士和医生上前制止,雯阻止医生治疗,并表示病人太痛苦了,不能放弃治疗。大约一个小时后,小景去世了。
经法医检查,死亡原因为患者住院期间自发性心跳,但无自发性呼吸,呼吸机维持,气管插管拔出后呼吸骤停死亡。
201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前夫”温玉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议,广东高等法院裁定维持深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没有钱治病,没有妻子受苦
法律专家认为,必须有四个条件
再加上悲剧,让“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在许某“拔管”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质疑许某的行为,一些人表示同意,每个人都坚持一个词。一些网友认为,徐的妻子“无法”治愈,与其遭受痛苦,不如放弃“安乐死”的治疗。但是一些网民认为一切都取决于医生的安排。
严三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安乐死问题上,从理论上讲,生命科学包括优生学、优生学、优生学,患者在极度痛苦、无法承受、无法恢复生命的情况下,有权有尊严地死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安乐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和伦理问题,它所涵盖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是非常困难和复杂的。由于缺乏相关的支持制度和社会条件,法律是不可能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的原因是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的。
严三忠认为,要实现安乐死立法,必须努力实现以下前提:
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发展。由于大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的过度集中,农村医院和卫生部门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很可能导致“草根生活”现象。
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医疗费用仍然是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如果安乐死被立法通过,一些危重病人可能会选择安乐死,因为他们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负担。必须确保安乐死是建立在病人自己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当他是有意识和理性的。
大力提高医生职业道德水平,赢得社会信任。为了防止一些病人的孩子贿赂医生,为了摆脱他们的赡养义务,违背病人的意愿而制造“安乐死”。
完善安乐死的技术规范和伦理规范。安乐死应该从技术和伦理的角度进行准确的评估,以防止法律和道德上的危害。
本文由皇家国际编辑,未经声明,禁止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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