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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等级划分及评定(摔跤馆)
 
    制定本标准,目的在于通过对体育场馆应具备的设施设备以及维修保养、馆内清洁卫生、环境与安全、服务规范等内容进行等级评定,用程序化、具体化的评定标准促进体育场馆建设和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科学化的方向稳步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本标准的制定为北京地区体育场馆进行等级划分提供依据,为未来场馆建设管理提供方向和指导。
 
本部分规定了摔跤馆的等级评定必备条件、等级划分、场馆评定基本条件、服务质量要求、等级评定与管理。
本部分适用于符合摔跤竞赛规则、满足摔跤项目训练、比赛功能的场馆等级划分及评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9995.2—2005  天然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2部分:综合体育场馆木地板场地
JGJ 31—2003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90—2003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 410-2007 体育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334.4-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4部分:体育场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摔跤馆Wrestling gymnasium
符合摔跤竞赛规则要求,满足摔跤项目训练、比赛功能的体育场馆。
 
3.2  
等级 Rating
摔跤馆等级用★表示,分三级,最高级别为★★★★★级,最低级别为★★★级, ★的个数越多表示摔跤馆的级别越高。
 
 
4.1 基本要求
4.1.1 摔跤馆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的要求。
4.1.2 摔跤馆卫生应符合GB 9668的要求。
4.1.3 摔跤馆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4.1.4 摔跤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的要求。
4.1.5 摔跤馆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符合GB 17093的要求。
4.1.6 摔跤馆内木地板符合GB/T 19995.2—2005的要求。
4.1.7 摔跤馆安全管理符合DB11/ 410的要求。
 
4.2 场地区
4.2.1 有符合摔联竞赛规则要求的垫子。
4.2.2 有符合摔联竞赛规则要求的裁判台。
4.2.3 有符合正式比赛要求的消极区和保护区。
4.2.4 有记录摔跤竞赛结果的记录牌。
 
4.3 运动员休息区
4.3.1 有运动员更衣室,更衣室内有必备的桌椅。
4.3.2 有卫生间,卫生间内不少于两个蹲便器和一个座便器。
4.3.3 有淋浴室,淋浴室内不少于三个淋浴位。
 
4.4 必备辅助设施设备
4.4.2 有供暖设施。
4.4.3 有空调设施。
4.4.4 消防设施完备有效,如烟感报警设施、消火栓、灭火器等。
4.4.5 安全通道畅通无阻,标识清楚。
4.4.6 无障碍设施完备。
4.4.7 有应急照明系统。
4.4.8 有制冰设备。
4.4.9 有饮水设备。
4.4.10 有图像信息监控设备。
4.4.11 有体重称量设备。
4.4.12 有基本的救护设备。
 
5 等级划分
摔跤馆等级评定中,必须具备本部分第4章规定的条件,并满足本部分第6章相应等级要求,根据附录A计分规则计分,由场馆等级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定。
 
 
6.1 ★★★级场馆
达到以下要求的场馆可以申请★★★级场馆等级评定。
6.1.1 场地净空高度不低于6m。
6.1.2 场地区域面积至少24m×15m。
6.1.3 场地照度不低于300lux。
6.1.4 有场地音响设备。
6.1.5 有休息室或放松房。
6.1.6 有力量训练房。
6.1.7 有观众席。
6.1.8 有热身区。
6.1.9 有完整系统的双语引导标识,英文译法应符合DB11/T 334.4。
 
6.2 ★★★★级场馆
除符合6.1要求外,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场馆可以申请★★★★级场馆等级评定。
6.2.1 场地区
6.2.1.1 场地净空高度不低于8m。
6.2.1.2 场地区域面积至少34m×19m。
6.2.1.3 场地垂直照度应不低于1200lux。
6.2.1.4 有供运动员查阅的成绩公布栏。
6.2.1.5 温度:保持在24℃±2℃之间。
6.2.1.6 湿度:保持在30%~50%之间。
6.2.2 观众席区
6.2.2.1 有至少能容纳1000以上观众席位。
6.2.2.2 观众席与场地隔离。
6.2.2.3 座椅牌号清晰。
6.2.2.4 观众席最低净空高度不低于3m。
6.2.3 接待区
6.2.3.1 有竞赛办公室。
6.2.3.2 有仲裁休息室。
6.2.3.3 有裁判休息室。
6.2.3.4 有媒体工作间。
6.2.3.5 有贵宾室。
6.2.4 必备辅助设施设备
6.2.4.1 有专用电子记分设备。
6.2.4.2 具备电视转播条件。
6.2.4.3 观众用卫生间符合JGJ 31—2003中4.4.2要求。
6.2.5 可选辅助设施设备
★★★★级场馆至少应具备8项以下可选辅助设施设备
6.2.5.1 场地有大屏幕显示设备。
6.2.5.2 有通讯设备。
6.2.5.3 有网络通讯系统。
6.2.5.4 有桑拿浴房。
6.2.5.5 有公用电话。
6.2.5.6 有场馆平面示意图及紧急逃生路线图。
6.2.5.7 馆内有观众休息厅。
6.2.5.8 有商品部。
6.2.5.9 有茶餐厅。
6.2.5.10 有可停50辆车的停车场。
6.2.5.11 附近有与摔跤馆相连接的绿化场地,有观赏景物。
6.2.5.12 有团队专用通道和行李通道。
6.2.5.13 卫生间达到DB11/T 190—2003中7.4二类以上标准。
 
6.3 ★★★★★级场馆
除符合6.2要求外,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场馆可以申请★★★★★级场馆等级评定。
6.3.1 场地区
6.3.1.1 场地净空高度不低于10m。
6.3.1.2 场地区域面积应为40m×25m以上。
6.3.1.3 室内场地照度平均值应达到1500lux。
6.3.1.4 场地内设有记录席、代表队席、裁判长席、技术代表席等工作席位。
6.3.1.5 有新闻观摩区。
6.3.2 观众席区
6.3.2.1 有至少能容纳2000以上观众席位。
6.3.3 必备辅助设施
6.3.3.1 有医务室,且在摔跤馆连体建筑内。
6.3.3.2 场地有大屏幕显示设备。
6.3.3.3 有通讯设备。
6.3.3.4 有网络通讯系统。
6.3.3.5 场馆内各类图文标识清晰、完整。
6.3.4 可选辅助设施
6.3.4.1 馆内设有总服务台,并提供接待、问询等服务。
6.3.4.2 有摔跤馆简介。
6.3.4.3 提供物品保存服务。
6.3.4.4 有中餐厅。
6.3.4.5 有西餐厅。
6.3.4.6 咖啡厅或酒吧。
(2008年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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