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依据
1、《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
2、《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残疾人保障法》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7、《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JGJ50—2001)
8、《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9、《住宅设计标准》(J10090—2001)
10、《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2005)
11、《民航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000)
12、《建立残疾人无障碍物质环境导则及事例》(联合国亚太经合委员会)
13、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完善首都城市功能,使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紧紧围绕建设“新背景、新奥运”,确保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召开前,形成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良好的无障碍环境,努力实现两个奥运一样精彩,为我市成功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残奥会创造条件。
三、工作目标
在2004年北京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的基础上,从2005年起,用五到六年的时间,通过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尤其是针对大量的现有建筑物、设施、交通工具等各环节的全面和系统的无障碍化,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使北京的城市环境适应办好2008年奥运会、残运会的需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残健共融理念,向世界展示首都北京文明、开放、和谐、大气的城市形象。
四、基本原则
1、新建的体育建筑和体育设施,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2、对已建的体育建筑和体育设施,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改造方案和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近期将要进行改造的体育建筑,应将无障碍设施与整体改造相结合一并建设。建设时,应尽可能减少对现有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使无障碍设施与原有环境景观相协调。
3、各区、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县的工作特点,制定适应本区、县需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内容和标准。
4、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城市和环境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与本区、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辖内的体育场、体育馆和其他体育建筑。
第二章、建设和改造的内容
一、体育馆、游泳馆
1. 1体育馆宜按观众容量划分为4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体育馆规模分类(人)
|
类型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观众容量(H) |
H>10000 |
6000<H≤10000 |
3000≤H≤6000 |
H<3000 |
1.2 各类体育馆的基地(人行道路、停车位)、建筑入口、供残疾人使用的休息厅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1.3中型及以上体育馆的主席台、贵宾休息室、运动员厕所及浴室、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洗手池等设施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1.4体育馆轮椅席位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轮椅席位设置数(个)
|
类型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轮椅席位 |
≥10 |
≥8 |
≥6 |
≥4 |
1.5中型及以上体育馆应设无障碍厕所,小型体育馆应设无障碍厕位,并在男厕所内设低位小便器。特大型、大型体育馆的贵宾休息室应设无障碍厕所。
1.6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轮椅席位数的50%。
二、体育场
2.1体育场宜按观众容量划分为4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体育馆规模分类(人)
|
类型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观众容量(H) |
H>10000 |
6000<H≤10000 |
3000≤H≤6000 |
H<3000 |
2.2各类体育场的基地(人行道路、停车位)、建筑入口、供残疾人使用的休息厅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2.3中型及以上体育场的主席台、贵宾休息室、运动员厕所及浴室、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洗手池等设施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2. 4体育场轮椅席位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轮椅席位设置数(个)
|
类型 |
特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轮椅席位 |
≥15 |
≥10 |
≥8 |
≥6 |
2.5中型及以上体育场应设无障碍厕所,小型体育场应设无障碍厕位,并在男厕所内设低位小便器。特大型、大型体育场的贵宾休息室应设无障碍厕所。
2.6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轮椅席位数的50%。
三、区域内交通:
出于安全优先因素,场馆内部道路应按以下顺序考虑安排:
1、人车分流(执行消防任务的除外)。
2、人车混行时,车辆单向行驶,与人行有隔离。
3、双向混行时,车辆与人行有隔离。
4、行进盲道的转弯位置、交叉位置、与地面有高差位置均应该按照盲道铺设要求设置提示盲道,告知视觉残疾人。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铺设提示盲道,告知视觉残疾人需要到达的地点和位置,以方便其继续行进或就地等候或进入使用等。
4、场馆建筑主体与配套公共服务建筑之间道路,应保证无障碍设施贯通。凡地面有高差或有台阶时必须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停车场应在最方便出入、距离最短的位置设无障碍停车车位,自行车车库应在出入口附近设方便残疾人三轮车停放的车位。车位设计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车位地面的中心部位涂有黄色的无障碍标志,在入口安装无障碍标志牌,以便于识别停车路线和停车位置。
四、标志标牌
在体育设施内的显著位置上应设置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指示牌,易于为残疾人所识别,引导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无障碍标志牌和图形的大小与其观看的距离相匹配,规格为0.10m*0.10m至0.40m*0.40m。根据需要标志牌可同时在其一侧或下方辅以文字说明和方向指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体育场馆无障碍设施改造由北京市体育局统一指导,并接受北京体育局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