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和运营的科学合理的发展方向,充分推动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际场馆行业的交流合作,规范中国优秀体育场馆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优秀体育场馆评选工作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由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主办并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 中国优秀体育场馆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方针。
第四条 中国优秀体育场馆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体育场馆单位自愿申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省体育场馆协会、各有关单位择优推荐,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评体育场馆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投入正式运营至少1年以上的,提供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服务内容的体育场馆。
第七条 按照体育场馆类别不同,申报类别包括下列体育场馆:
体育场类:承担体育竞赛、训练和群众体育活动功能的体育场。
综合体育馆类:承担体育竞赛、训练和群众体育活动功能的体育场。
游泳馆类:承担体育竞赛、训练和群众体育活动功能游泳馆。
全民健身中心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中规定规模的全民健身中心。
第八条 已参加过中国优秀体育场馆评选而未获奖的场馆,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每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体协和有关单位申报中国优秀体育场馆的建议数量。
第十条 申报场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场馆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符合《公共文化体育场馆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 场馆的建设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场馆的设计先进合理,体育工艺设计符合场馆功能定位的需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 申报场馆在建设和运营中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